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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质量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35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3-14
废止日期:
质量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35号
发布时间:2025-03-14 10:20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5〕35号


当事人:石台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

经营者:汪传珍;身份证号码:342922******;

经营场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

联系电话:139******。     

2024年12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产品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北极熊双温双控电热毯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15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于2025年2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我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4年12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北极熊双温双控电热毯”开展监督抽检。经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0:WZJ2024-H-1054),该批次电热毯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检验不合格,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8-2008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申请复检。

经查明,抽检不合格批次北极熊双温双控电热毯是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6日从上海******购进的,共购进5床,每袋进货价为90元,销售价为118元/床,货值金额为590元(5床*118元)。除我局扣押1床,其余已销售完,故违法所得为112元(4床*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的主体资质和有效的委托关系;

证据二:2024年12月17日《现场笔录》1份,《商品质量检测抽样工作单》1份,证明我局现场开展监督抽检的情况及抽样产品的名称、数量、库存量、销售价格等事实;

证据三:2025年1月22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和现场未查见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情况;

证据四:2025年2月14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程**《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北极熊双温双控电热毯及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五:《检验报告》(No:WZJ-H-1054)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北极熊双温双控电热毯的事实;

证据六: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产品的价格的事实;

证据七: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石市监罚告[2025]3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北极熊双温双控电热毯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货值金额较小,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未造成社会影响。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66】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值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6.无社会影响或社会影响轻微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我局扣押的1床北极熊双温双控电热毯;

2、没收违法所得112元:

3、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590元。

合计罚没款702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1.扫描下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小程序进入公共支付平台;2.输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