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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503-00086 组配分类: 监管执法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质量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34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3-06
废止日期:
质量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34号
发布时间:2025-03-06 08:52 来源:横渡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5〕34号


当事人:石台县横渡镇****装潢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R                                      

经营场所:石台县横渡镇横渡村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件号码:342922********2538                                      

2025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进门处货架第三格发现17根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该产品与外包装名称不符,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扣押,我局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立案后,我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调查,上述软管为慈溪市长河晶瑜燃气具配件厂生产,执行标准为《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GB29993-2013,该标准已于2024年8月1日废止。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2日共购进上述软管20根,进价9元每根,售价19元每根,自家使用3根,剩余17根待销售软管被我局扣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323元,因产品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主体资格;

2、2025年1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3、2025年2月18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4、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一份,证明产品来源;

5、产品实物照片2张,证明该产品执行《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GB29993-2013强制性国家标准;

6、执法人员提取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2024年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一份,证明《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GB29993-2013于2024年8月1日废止。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并经查证属实。

本局于2025年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5]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三章产品质量类第【66】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值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产品尚未销售,或已销售但全部追回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软管17根;

2、罚款人民币323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1.扫描下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小程序进入公共支付平台;2.输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