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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501-00084 组配分类: 监管执法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质量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03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1-13
废止日期:
质量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03号
发布时间:2025-01-13 14:46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5〕03号


当事人:石台县******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经营者:蒋**;身份证号码:3407111974******;经营场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联系电话:130******。     

2024年10月31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产品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优质建筑901胶水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15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我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4年10月31日,我局根据第四季度产商品抽检计划对当事人经营的“优质建筑901胶水”开展监督抽检。经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0:WZJ2024-H-0701),该批次901胶水不挥发物含量实测值为1.95,低温稳定性检验结果为室温下未恢复到流动性状态,不符合JC/T438-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水溶性聚乙烯醇建筑胶粘剂》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申请复检。

经查明,抽检不合格批次优质建筑901胶水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5日从铜陵市**涂料厂购进的,共购进80袋,每袋进货价为6元,销售价为10元/袋,货值金额为800元。除我局扣押1袋,其余已销售完,故违法所得为3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合法资质。

证据二:2024年10月31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监督抽检的情况;

证据三:2024年12月6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和现场未查见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情况;

证据四:2024年12月25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建筑901胶水及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五:《检验报告》(No:WZJ-H-0701)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建筑901胶水的事实;

证据六: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5]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的优质建筑901胶水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货值金额较小,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未造成社会影响。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70】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 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5.无社会影响或轻微社会影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我局扣押的1袋优质建筑901胶水;2、没收违法所得316元:3、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800元。合计罚没款1116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1.扫描下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小程序进入公共支付平台;2.输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