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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507-00036 组配分类: 案件公开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不正当竞争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106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7-02
废止日期:
不正当竞争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106号
发布时间:2025-07-02 09:56 来源:执法大队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5106

 

当事人:石台县仁里镇卡倍多羊奶粉专卖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8NNA1K5A                                      

经营场所:石台县仁里镇和平南路14-5号                                           

经营者:孟瑶                                  

身份证件号码:320322*************

2025年6月4日,本局收到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线索,反映6月4日9:00左右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和平路卡倍多奶粉店存在聚集老年人在店内对羊奶粉等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吸引老年人购买的行为。收到举报线索后,本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会议室电脑内提取了名称为“DZ、JIABIN、养可滋”宣传视频三段、文化节新款羊初乳PPT一份。经初步核查,视频及PPT内有羊奶粉可以提高免疫力的宣传内容,而当事人销售的羊奶粉属于普通食品。2025年6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养可滋®羊初乳免疫球蛋白粉生产企业是黑龙江养可滋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类别属于调制乳粉,系一款普通食品,并非保健食品。当事人为推销羊初乳免疫球蛋白粉产品在店内开展了喜迎卡倍多·养可滋第十三届羊乳文化节暨最美店面评选”活动。2025年6月3日至4日,当事人组织了3场产品推介会销活动,共计76名中老年人参加。当事人在介绍羊初乳免疫球蛋白粉及活动政策时使用了“文化节新款羊初乳PPT,该PPT第八页以曲线图对比感染症、癌症与免疫机能直接关系,在文稿备注中有“所以60岁以上肿瘤发病率会有大幅度提升,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提升免疫力的重要原因”。该PPT第九页以图片形式展示了九本关于免疫力的图书封面,可见文字内容为“免疫力是第一生命力、免疫力是最好的医生、免疫力:战胜病毒的生活方式...”等内容。该PPT第十一、第十二页则重点强调了养可滋®羊初乳免疫球蛋白粉免疫球蛋白IgG含量以及免疫球蛋白含量更丰富的特点。上述文化节新款羊初乳PPT中通过先介绍免疫机能与感染症、癌症的关系,60周岁以上要提升免疫力的重要原因,后介绍养可滋®羊初乳免疫球蛋白粉免疫球蛋白含量高的特点,实则是通过暗示的方式宣传该产品具有提高免疫力的效果。另外,当事人宣传使用的jiabin.mp4视频中还有“我是张富新教授,提高免疫力,就喝羊初乳”的宣传内容。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羊初乳免疫球蛋白粉从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进货,索取了生产企业资质和销售批次检验报告。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2025年6月3日—6月4日,共计27人以500元价格购买活动套餐,销售额共计13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记录单(编号:250604146029007)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有效身份;

第三组证据:2025年6月4日《现场笔录》一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一、二、三,证明本局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电脑中提取相关视频、文稿资料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PPT文件打印件21页,jiabin.mp4视频截图证据一,视频及PPT.ZIP压缩文件电子数据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第五组证据:2025年6月12日《询问笔录》一份(6页),微信聊天记录截屏2页,养可滋®羊初乳免疫球蛋白粉实物照片一、二、三,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第六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成品检验报告单、出库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羊初乳免疫球蛋白粉进货来源及生产企业资质情况;

第七组证据:卡倍多专卖店福利发放签到表二页,销售记录一份,证明2025年6月3日及4日参加会议的人员、数量及销售情况。

2025年6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1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会销形式宣传普通食品具有提高免疫力的作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为中老年人群体,该类群体普遍缺乏辨别意识,容易受到虚假宣传的误导,但鉴于目前本局只收到一起匿名举报,相关违法行为没有被新闻媒体报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故本局可以认定虚假宣传的行为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另外,当事人系初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序号【44】中“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经营者首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影响范围较小、时间较短,虚假宣传的内容不涉及疾病治疗、疾病预防等性质较为恶劣的情形,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整改等因素,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持缴款书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