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不罚〔2025〕61号
发布时间:2025-05-06 09:53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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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不罚〔2025〕61号
当事人:池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
法定代表人:崔**;身份证号码:341125******;经营场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
联系电话:189******。
2025年3月10日,我局根据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的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商城“******专卖店”使用“首选”绝对化用语宣传产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并于同日立案调查。立案后,本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8日注册池州******有限公司,2024年8月在抖音商城“******专卖店”销售石台富硒蛋,于2024年12月20日在其平台页面发布“【顺丰礼盒装】正宗石台富硒鸡蛋新鲜30枚土鸡蛋地方特产送礼首选”、“春节送礼首选-富硒蛋”的广告,并附有“石台富硒蛋”商品图片。截止检查时上述“石台富硒蛋”仅销售1单。案发后,当事人及时主动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的主体资质和有效的委托关系;
证据二:2025年3月10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3月12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蒋**《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的事实及发布广告的时间;
证据四:涉案照片复印件二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的事实及产品销售的数量;
证据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证据六: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2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七:整改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4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5]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发布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首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属于发布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4类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发布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是初次违法,该广告是当事人在抖音商城为销售自有商品而发布的,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发布广告持续时间较短,仅销售1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定的适用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 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在以后的广告宣传中,应实事求是,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