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3年7月,李某华在仙寓镇山溪村台山组李铺桥建设施工过程中,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机将李铺桥北头小地名“口上河坡”林地上生长的毛竹等植被清理后,用石块和水泥硬化。修建了李铺桥北头的部分桥面,并拓宽了李铺桥北桥头连接村村通的公路。李某华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李某华在“口上河坡”地块,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为796.99平方米(1.20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竹林地和灌木林地,其中竹林地面积为272.02平方米(0.41亩),灌木林地面积524.97平方米(0.79亩)林种为用材林(一般用材林)。该林地已严重毁损。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你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对李某华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用途竹林地面积272.02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42元一倍的罚款,计11424.84元;处擅自改变用途灌木林地面积524.97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38元一倍的罚款计19948.86元,共计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叁佰柒拾叁元柒角整(31373.7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李某华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石台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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