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3年3月份,石台县某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通知中标公司(安徽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七都镇伍村村永红组“鸦鹊垄”山场建造生态养殖场及干湿分离棚,致使该山场森林植被和林地生产条件被破坏,其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25年5月13日,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该联合社在“鸦鹊垄”山场改变用途林地的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委托安徽嘉德森林评估有限公司对现场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联合社在“鸦鹊垄”山场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为1984.35平方米(2.98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一般用材林)。该林地已严重损毁,已完全丧失了林业生产条件。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该联合社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对该联合社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1984.35平方米商品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42元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万叁仟叁佰肆拾贰元柒角整(¥83342.7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该联合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石台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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