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 2022年1月4日,王某明参与丁香镇库山村民委员会举行的“虎积林”山场林木拍卖,并以人民币九万元中标库山村畈心组“虎积林”山场的杉木和零星杂柴的林木销售权。库山村民委员会主任吴某(另案处理)提供该批杉木采伐许可证时,明确告知杂木(材积27.767立方米,)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王某明在明知道杂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将“虎积林”山场杂木收购出售。案发后杂木销售款二万元被纪委收缴。经石台县发改委价格认定,王某明中标的杂木认定基准日价值为人民币17215.54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及《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属于严重违法,本机关决定对王某明给予如下林业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违法收购杂木阔叶树价款17215.54元二倍的罚款,即罚款人币叁万肆仟肆佰叁拾壹圆零角捌分(34431.0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王某明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石台农村商业 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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