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余某宁在担任丁香镇库山村畈心组村民组长期间,明知石台县无法办理杂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听从时任丁香镇库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吴某的安排,雇请砍伐工将畈心组小地名“虎积林”山场的杂木进行砍伐,该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经鉴定:畈心组“虎积林”山场采伐树种为枫香、苦槠等阔叶树,采伐株数1168株,蓄积43.9352立方米,折合材积27.767立方米;采伐林木的小班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 。经石台县发改委价格认定,余某宁与吴某滥伐的杂木认定基准日价值为人民币17215.54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吴某、余某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应承担同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余某宁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1168株3倍的树木,即3504株,其中吴斌补种树木1752株,余谊宁补种树木1752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17215.54元三倍罚的款,共计人民币51646.62元,其中处吴斌人民币25823.31元的罚款,处余谊宁人民币25823.31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余某宁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石台农村商业 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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