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吴某在担任石台县丁香镇库山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时任库山村畈心组组长余某宁雇请砍伐工将位于丁香镇库山村畈心组小地名“虎积林”山场的杂木进行砍伐,已构成滥伐林木。经鉴定:畈心组“虎积林”山场采伐树种为枫香、苦槠等阔叶树,采伐株数1168株,蓄积43.9352立方米,折合材积27.767立方米。采伐林木的小班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 。经石台县发改委价格认定,吴某、余某宁滥伐的杂木认定基准日价值为人民币17215.54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吴某与余某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应承担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属于严重违法,本机关决定对吴某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1168株3倍的树木,即3504株,其中吴某补种树木1752株,余某宁补种树木1752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17215.54元三倍罚的款,共计人民币51646.62元,其中处吴某人民币25823.31元的罚款,处余某宁人民币25823.31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吴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石台农村商业 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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