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石台县大演乡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安排施工公司(池州市龙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大演乡新火村三组“东边”山场原有植被清理平整后,用沥青进行硬化建成道路和停车场,并在停车场和河坝之间修建了绿化带。石台县大演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25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对石台县大演乡人民政府在大演乡新火村三组“东边”山场改变林地用途的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委托安徽嘉德森林评估有限公司对改变用途林地的现场进行了鉴定。经鉴定,石台县大演乡人民政府在石台县大演乡新火村三组“东边”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1462.80平方米(2.19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竹林地,林种为用材林(一般用材林)。该林地已严重毁损。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 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对石台县大演乡人民政府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面积1462.80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42元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万壹仟肆佰叁拾柒元陆角整(61437.6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石台县大演乡人民政府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石台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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