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1年9月,石台县抽水蓄能发电站在仙寓镇开工建设,仙寓镇山溪村使用的自来水蓄水池位于抽水蓄能发电站征地范围内,影响抽水蓄能发电站施工建设,老蓄水池必须迁移重建。2023年5月,为了不影响抽水蓄能发电站施工进度,保障村民生活用水,王某平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也未询问山溪村委会的林地使用手续是否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挖掘机和工人动工修建蓄水池,于10月份建成投入使用。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25年7月10日,经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并聘请安徽嘉德森林评估有限公司对王某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现场进行鉴定。经鉴定,王某平擅自改变用途林地面积为:115.05平方米(0.17亩),森林类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水土保持林)该林地已严重损毁。
上述行为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给予王某平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严重损毁林地面积115.05平方米国家二级公益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54元0.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壹佰零陆元叁角伍分(3106.3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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