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4年3月,安徽某某水业有限公司厂房东侧山体存在塌方隐患,为规避塌方风险,安徽某某水业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安排池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公司)对安徽某某水业有限公司征用的某村三组小地名“东边”山场,开挖平整林地修建挡土墙及附属设施,于2024年5月竣工,其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425.13平方米(2.14亩)。其中:地类为竹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一般用材林),林地轻度损毁面积为387.83平方米(0.58亩)、严重损毁面积为452.78平方米(0.68亩); 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林地轻度损毁面积为48.44平方米(0.07亩),严重损毁面积为35.19平方米(0.05亩);地类为灌木地,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水土保持林),严重损毁面积为,475.75平方米,(0.71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一般用材林),严重损毁程度为25.14平方米(0.04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属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对安徽某某水业有限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商品林地类竹林地轻度损毁387.83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所需费用每平方米32元1倍的罚款计12410.56元、严重损毁452.78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所需费用每平方米42元1倍的罚款计19016.76元;处公益林地类乔木林地轻度损毁48.44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所需费用每平方米44元1倍的罚款计2131.36元、严重损毁35.19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所需费用每平方米54元1倍的罚款计1900.26元;处公益林地类灌木林地严重损毁475.75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所需费用每平方米46元1倍的罚款计21884.50;处商品林地类灌木林地严重损毁25.14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所需费用每平方米38元1倍的罚款计955.32元;共计罚款伍万捌仟贰佰玖拾捌元柒角陆分(58298.7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安徽某某水业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8月12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