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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508-00016 组配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8-20
废止日期: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发布时间:2025-08-20 14:50 来源: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标准 备注
1 注册许可局,企业监管股、各市场监管所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1.合法性: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2.合理性:基于合理的监管目的,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等。3.程序性:事先通知、出示证件、告知权利等。(根据国务院54文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并于2025年6月底前公布,有现有标准填写现有标准,若无,待公布后修改完善。)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经营(合伙)期限或驻在期限的检查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现场检查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现场检查
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现场检查
注册资本(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现场检查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现场检查
2 注册许可局,企业监管股、各市场监管所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3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宣传和推销行为、直销员招募、直销员证、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员报酬支付、换货、退货、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4 市场规范股、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情况的检查 《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六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七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检查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收费行为的检查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5 市场规范股、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6 市场规范股、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检查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7 市场规范股、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 现场检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现场检查
8 质量认证股、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生产、流通领域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抽样检验
9 质量认证股、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现场检查
10 食品局、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食品销售      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
食品局、各市场监管所、市场规范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11 食品局、各市场监管所 小餐饮、食品摊贩监督检查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 现场检查
12 食品局、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3 食品局、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
14 食品局、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5 食品局、各市场监管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抽样检验
16 特设局、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现场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17 质量认证股、市场监督检验所、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计量法》第十八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 《计量法》第二十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计量法》第三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计量法》第十八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抽样检测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计量法》第十八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
能效标识计量  监督检查 《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七十三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水效标识计量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十五条;《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
18 质量认证股、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19 质量认证股、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现场检查
20 质量认证股、各市场监管所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21 知识产权股、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专利标识标注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现场检查
22 知识产权股、各市场监管所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23 食品局、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现场检查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2.制定检查方案,按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实施现场检查;3.确定和公布检查结果,记入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4.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或调查处理。5.针对重要节日、重点问题产品,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依法实施专项检查。
24 食品局、各市场监管所 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 现场检查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2.制定检查方案,按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实施现场检查;3.确定和公布检查结果,记入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4.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或调查处理。5.针对重要节日、重点问题产品、重点区域,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依法实施专项检查。
25 食品局、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特殊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现场检查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2.制定检查方案,按照《特殊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实施现场检查;3.确定和公布检查结果,记入特殊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4.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或调查处理。5.针对重要节日、重点问题产品,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依法实施专项检查。
26 药化监管股、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现场检查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制定检查方案,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风险,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实施现场检查;3.公布检查结果;4.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或调查处理。5.针对重要节日、重点时段、重点单位,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依法实施专项检查。
27 药化监管股、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对疫苗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七十条;《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第四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八条;《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现场检查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制定检查方案,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风险,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实施现场检查;3.公布检查结果;4.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或调查处理。5.针对重要节日、重点时段、重点单位,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依法实施专项检查。
28 药化监管股、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制定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3.公布检查结果;4.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或调查处理。5.针对重要节日、重点时段、重点单位,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依法实施专项检查。
29 药化监管股、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制定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3.公布检查结果;4.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或调查处理。5.针对重要节日、重点时段、重点单位,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依法实施专项检查。
30 药化监管股、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制定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3.公布检查结果;4.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或调查处理。5.针对重要节日、重点时段、重点单位,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依法实施专项检查。 暂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31 药化监管股、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对化妆品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现场检查 1.确定监管级别;2.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3.制定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4.公布检查结果;5.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或调查处理。6.针对重要节日、重点时段、重点单位,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依法实施专项检查。
32 质量认证股、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对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
33 质量认证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抽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