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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质量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159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9-02
废止日期:
质量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159号
发布时间:2025-09-02 09:06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5159

 

当事人:吴*;

身份证号码:34292219******;

住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丁香镇******;

联系电话:152******。             

2025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前往当事人的仓库开展检查,现场发现21件稻壳纤维一次性餐具。 该餐具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等信息,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2025年7月28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2025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石台县****大酒店进行了现场核查,在其餐厅里发现稻壳纤维一次性餐具286套,该餐具外包装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信息。根据酒店工作人员反馈的线索,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的仓库开展检查,现场发现上述餐具21件。

经查明,2025年5月,当事人通过抖音联系到一个销售稻壳纤维一次性餐具的商家,以3058元的价格采购稻壳纤维一次性餐具35件(每件100套,每套杯、碗、碟、勺各1个),该餐具外包装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等信息。当事人先后向石台县****大酒店销售3件(共300套,已使用14套),醉山野景区内石台县仁里镇**农家乐销售1件(已使用1套)、石台县仁里镇***农家乐销售1件(未使用)、石台县仁里镇***农家乐销售1件(已使用15套),销售价为每件100元。另外,当事人还向石台县城(仙寓路沿街)十余家饭店送货少量产品供其试用。因当事人销售上述一次性餐具时未收货款,故涉案一次性餐具货值金额为35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2025年7月24日,对石台县****大酒店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等信息的一次性餐具事实;

证据三:2025年7月24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等信息的一次性餐具事实;

证据四:2025年7月28日、2025年7月30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的一次性餐具的事实以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五:涉案一次性餐具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的一次性餐具的事实;

证据六:产品物流回执单及付款记录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等信息的一次性餐具的数量事实;

证据七: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记录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本局于2025年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5]1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等信息的一次性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等信息的一次性餐具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稻壳纤维一次性餐具属于食品相关产品,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涉案产品无厂名厂址及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等信息,容易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伤害,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当事人经营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等信息的一次性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输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