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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17XF/202409-00026 组配分类: 监督检查
发布机构: 大演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石台县2023年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石台县民政局)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9-23
废止日期:
石台县2023年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石台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9-23 16:15 来源:石台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2023年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石台县民政局)

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申领流程

发放方式

发放时间

咨询方式

备注

 

 

 

 

国家标准

省级标准

市级标准

县区级标准

 

 

 

 

 

石台县民政局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石台县民政局 石台县财政局 石台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5: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石民〔2022〕39号)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批复(石政秘〔2023〕54号)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1700元/人/年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书面申请→乡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按月发放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66-3291017

 

石台县民政局

临时救助资金

石台县民政局 石台县财政局 石台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2: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方案)(石民〔2022〕39号)安徽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通知(皖民〔2023〕42号)关于印发《石台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石民社救〔2023〕80号)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急难型困难家庭:户均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支出型困难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家庭,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
  县救助管理站在站长期滞留人员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660元。

 

 

  居民申请→乡镇政府受理、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县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或由乡镇政府直接受理审批。

县民政局自行委托银行代发

按月发放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66-3291017,
社会事务股:0566-6020271

 

石台县民政局

其他(财政补贴)

石台县民政局 石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台县殡葬改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民字〔2014〕150号)

本县户籍城乡居民死亡后火化并在县九龙山公墓和乡镇规定区域安葬、或带头推行生态安葬的,给予其家属补助。

 

3000元/人

 

 

丧户家属附相关材料向乡镇民政所提出申请→乡镇民政所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审核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按季发放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566-6020272

 

石台县民政局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资金

石台县民政局 石台县财政局《关于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石民〔2013〕98 号)

具有本县城乡常住户口、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80~89周岁(含80周岁)每人每月30元;
90~99周岁(含90周岁)每人每月60元;
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每人每月300元。

 

 

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申请→村(居)委会或单位初审核实报乡镇民政所→乡镇民政所会同财政分局复审核实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核批准。

财政委托指定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66-6020270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1.石台县民政局 石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台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石民〔2022〕57号)
2.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批复(石政秘〔2023〕54号)

持本县常住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居民。

 

城市787元/人/月(实行差额救助)。
农村A类:750元/人/月;
  B类:471元/人/月;
  C类:260元/人/月。

 

 

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审批(15个工作日)。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按月发放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66-6020271

 

 

石台县民政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池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池民务〔2023〕5 号、石台县民政局 石台县财政局 石台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4: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石民〔2022〕39号)

具有石台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和脱贫人口中的残疾人.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残疾人统一标准1080元/年/人。

 

 

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受理并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定。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按月发放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566-6020272

 

石台县民政局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池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池民务〔2023〕5 号、石台县民政局 石台县财政局 石台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4: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石民〔2022〕39号)

具有本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试残疾人。

 

1080元/年/人

 

 

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受理并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定。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按月发放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566-6020272

 

石台县民政局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池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池民儿童〔2023〕61 号、石台县民政局 石台县财政局 石台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1: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石民〔2022〕39号)

  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
  (原已享受补贴,虽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可继续享受)

 

社会散居孤儿1550元/月/人;
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1900元/月/人。

 

 

  社会散居孤儿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审批。
  集中养育孤儿由福利机构汇总孤儿信息和相关材料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县民政局确认审批。

散居孤儿由县民政局委托银行打卡发放;集中养育孤儿由县民政局支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按月发放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566-6020272

2023年5月份开始

石台县民政局

孤儿助学工程

安徽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博士研究生。

 

10000元/人/年

 

 

  社会散居孤儿由本人向县民政局提出助学申请→县民政局审批。
  福利机构供养孤儿由所在机构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县民政局审批。

社会散居孤儿由县民政局委托银行打卡发放到本人;福利机构供养孤儿由县民政局支付到孤儿所在福利机构,由机构统一管理使用。

上半年和
下半年各发放一次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566-6020272

中央全额拨款

石台县民政局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读书的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普通本科学校、普通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技工院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

 

6000元/人/年

 

 

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补助资金申请-民政局审批。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县民政局委托银行打卡发放到本人。

上半年和
下半年各发放一次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566-6020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