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5年5月底,陈某虎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汽油锯对自己承包经营的西柏村二里组“栗树湾”山场上杉木进行砍伐、销售。陈某虎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经鉴定,陈某虎滥伐林木的山场面积为0.2亩,树种为杉木,采伐数量31株,采伐蓄积3.4602立方米,折合材积2.1868立方米。经计算滥伐杉木价值为1749.44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 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属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对陈某虎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林木31株一倍的树木,即31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1749.44元三倍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贰佰肆拾捌元叁角贰分(5248.3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陈某虎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石台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9月11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