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5〕169号
当事人:石台县丁香镇******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2R******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烟花爆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经营场所:池州市石台县丁香镇***
经营者:李**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34272819**********
联系电话:187********
2025年8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销售的殡葬用品、食品、产品、部分化妆品均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因未明码标价的商品品种多,对部分未明码标价进行销售的商品登记如下:1、黄表纸;2、冥币;3、佛香;4、鞭炮;5、草纸;6、脑白金;7、谢记爵味鱼霸;8、麻辣王子;9、长沙臭豆腐;10、拔丝烤面筋;11、香辣烤翅;12、长沙臭豆腐(品种2);13、金龙鱼菜籽油;14、白醋;15、金品生抽;16、海天味极鲜;17、老抽王酱油;18、美味鲜酱油;19、面条;20、84消毒液;21、洗洁精;22、杀虫气雾剂;23、冷酸灵牙膏;24、飘柔洗发露。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殡葬用品、食品、产品、部分化妆品均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因当事人未记录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打印件7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时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时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已于2025年9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16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销售商品时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于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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