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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1377/202509-0006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其他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规罚字〔2025〕5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9-19
废止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规罚字〔2025〕5号)
发布时间:2025-09-19 16:25 来源: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自然资规罚字〔2025〕5号

 

石台县东柱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777363089X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和平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余**

2025年7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违法用地问题立案调查。经查,2011年至2015年期间,你公司多次在仁里镇和平社区超出土地证证载范围建设围墙圈占土地,共计2074.31平方米(合3.11亩),并在圈占的土地上新建食品厂附属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件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验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地类及权属证明材料;

5.违法地块现场照片;

6.其他相关资料。

2025年9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经我局集体研究,现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

1.退还土地。责令你公司将违法占用的2074.31平方米(合3.11亩)土地退还给石台县仁里镇和平社区居委会;

2.拆除。28.83平方米(合0.04亩)违法占用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附属设施进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拆除内容具体包括:西北侧占地面积为9.87平方米的围墙和占地面积为17.34平方米的景观绿化。

3.没收新建附属设施。对违法占用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93.02平方米(合1.34亩)农用地上的新建附属设施进行没收,具体包括:占地面积为67.71平方米堆放杂物的简易棚,占地面积为74.51平方米的食品厂加工厨房,占地面积为146.39平方米的面点生产车间,占地面积为95.54平方米的速冻库,占地面积为7.77平方米的净化车间设备外机简易棚,占地面积为118.06平方米的硬化地坪,占地面积为333.02平方米的景观绿化,占地面积为50.02平方米的围墙。

4.罚款。对违法占用的1517.05(合2.28亩)平方米的农用地(园地、灌木林地和坑塘水面)处以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6687.55元;对违法占用的557.26平方米(合0.83亩)的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2786.3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19473.85元(壹万玖仟肆佰柒拾叁元捌角伍分)。

5.协商处置新建附属设施。对违法占用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55.91平方米(合0.53亩)建设用地上的新建附属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具体包括:占地面积为0.97平方米的办公楼,占地面积为36.86平方米的门卫室,占地面积为39.65平方米的员工简易车棚,占地面积为103.73平方米的硬化地坪,占地面积为142.08平方米的景观绿化,占地面积为32.62平方米的围墙。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行名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石台县财政局;虚拟账号:**************************)。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汪子军

 话:0566-6026190

 址: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楼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