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结果
索引号: 113418220032891377/202509-0006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其他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规罚字〔2025〕6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9-19
废止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规罚字〔2025〕6号)
发布时间:2025-09-19 16:47 来源: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自然资规罚字〔2025〕6号

 

石台县大演乡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2200328917XF

注册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大演乡永福村

法定代表人:方**

2025年7月23日,我局对你乡政府违法用地问题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间,你乡政府在大演乡新火村超出我局批准的用地范围建设道路及附属设施,其中属于我部门管辖的违法用地面积为751.32平方米(合1.13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件证实:

1.机关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5.其他相关书证资料。

2025年9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乡政府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乡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土地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经我局集体研究,现对你乡政府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

1.退还土地。责令你单位将违法占用的177.25平方米(合0.27亩)土地退还给石台县大演乡新火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违法占用的574.07平方米(合0.86亩)土地退回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我局重新纳入土地储备库。

2.罚款。对你单位违法占用的574.07平方米(合0.86亩)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57407.00元(伍万柒仟肆佰零柒元整)。

3.协商处置违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由你乡政府与石台县大演乡新火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处置177.25平方米(合0.27亩)土地上的沥青道路处置问题,同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574.07平方米(合0.86亩)土地上的其他附属设施处置问题。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行名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石台县财政局;虚拟账号:**************************)。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汪子军

 话:0566-6026190

 址: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楼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