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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509-0002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告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194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9-22
废止日期:
广告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194号
发布时间:2025-09-22 15:25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丁香所 字体:[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5194


当事人:石台县丁香******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电池销售;蓄电池租赁;电池零配件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二手车经纪(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经营场所:石台县丁香镇丁香****

经营者:杨**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34292219**********

联系电话:15605******

20258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广告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招上标注有“北京亿得宝新能源电池修复中心CCTV 荣誉播出 诚信品牌  池州总代理 CCTV 荣誉播出 诚信品牌”以及“青梅 CCTV 荣誉播出 诚信品牌 亿得宝电瓶修复 电池 修复 检测 组装 销售 保养 租赁 咨询电话:15605666596”内容,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并于202591日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供宣传“CCTV 荣誉播出 诚信品牌”的相关证明材料。

经查,上述宣传CCTV 荣誉播出 诚信品牌”的店招广告牌是当事人进行发布,由石台县丁香镇叶某某制作完成,广告费用为400元,并于2025420日进行悬挂宣传。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发布了《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明确表示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央视上榜品牌”、“CCTV上榜品牌”等称号或证书,且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供宣传“CCTV 荣誉播出 诚信品牌”的相关证明材料,属于虚假的广告,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违法广告含有“CCTV 荣誉播出 诚信品牌”以及违法广告的制作单位、相关费用情况;

3、上述广告宣传画实物照片1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含有“CCTV 荣誉播出 诚信品牌”进行检查的事实;

4、整改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及时整改的事实;

5、2024年5月11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发布的《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1份,证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央视上榜品牌”、“CCTV上榜品牌”等称号或证书;

6、《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供宣传“CCTV 荣誉播出 诚信品牌”的相关证明材料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已于2025年9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19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因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在自有经营场所发布广告,持续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轻微,并在本局开展现场检查后,立即进行了改正,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皖市监法20251):“12、发布虚假广告”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3.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4.及时改正;5.危害后果轻微。”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皖市监法20251)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进一步落实主体义务、履行职责,加强广告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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