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4年4月份,陈某乐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长期指使运输车辆和挖机在七都镇高路亭村“螺丝形”山场堆放弃渣石外围道路两边进行掉头、装运渣石,致使该道路两边原有的森林植被被车辆碾压毁坏,其行为构成毁坏林地。经鉴定:陈某乐在“螺丝形”山场毁坏林地的面积为277.91平方米(0.42亩),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面积158.72平方米(0.24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商品林面积119.19平方米(0.18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该林地已轻度损毁,完全丧失了林业生产条件。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对陈某乐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公益林面积158.72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44元0.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肆佰玖拾壹元捌角肆分(3491.84元),毁坏商品林面积119.19平方米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32元0.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玖佰零柒元零角肆分(1907.04)。共计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玖拾捌元捌角捌分(5398.8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陈某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9月18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