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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3134/202509-0001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石台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第33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9-23
废止日期: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第33号)
发布时间:2025-09-23 16:33 来源:石台县林业局 字体:[ ]

经依法查明,2024年10月26日,安徽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以及未接到(发包方)石台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下达“开工令”的情况下,擅自进场提前对仁里镇某社区修建广阳桥下游段防洪道路项目涉及林地部分地块进行开挖平整,修建道路及附属设施,致使原有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被破坏,安徽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安徽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广阳桥下游段防洪道路项目中擅自改变用途林地面积为212.98平方米(0.32亩),地类为其他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林;该林地已严重损毁,完全丧失了林业生产条件  经计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38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安徽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对安徽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商品林面积212.98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38元一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捌仟零玖拾叁圆贰角肆分(¥8093.2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安徽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石台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