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2年4月初,王某虎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小河镇来田村后村组,小地名“瓦窑垅岗”山场进行开挖、硬化林地修建停车场,致使“瓦窑垅岗”山场原有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被破坏,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王某虎在“瓦窑垅岗”山场擅自改变用途林地面积为76.79平方米(0.12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一般用材林)。该林地已严重损毁,完全丧失了林业生产条件。经计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35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 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行为属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对王某虎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面积76.79平方米商品林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35元0.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拾叁元捌角叁分(¥1343.83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王某虎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石台农村商业 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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