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刘某于2025年3月,安排工人在莘田弃渣堆场(“深鹰囱”山场)开挖排水沟,将开挖的渣土堆放在未经审批的林地上;5月27日,安排工人在莘田大桥(“汪基坡”山场)旁边林地上开挖施工便道一条,用于大型机械吊装桥梁;同时安排工人占用林地建造新建大桥锥坡。刘某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上述行为,致使石台县小河镇莘田村“深鹰囱”、“汪基坡”山场原来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遭到破坏,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刘某擅自改变用途林地面积为:433.16平方米(0.65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该林地轻度损毁。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刘某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对刘某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改变用途林地面积433.16平方米方米商品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32元0.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玖佰叁拾元伍角陆分(¥6930.5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刘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安徽石台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 10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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