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4年3月份,吴某前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擅自在国有林场“塘里”山场进行地表清理、平整,垒坝、建造小木屋和修建石径便道,致使该山场原有的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被破坏,改变了该山场的林地用途。经鉴定:吴某前在国有林场“塘里”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310.51平方米(0.47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一般用材林)。该林地已严重损毁,已完全丧失了林业生产条件。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吴某前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对吴某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改变用途林地面积310.51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42元、0.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伍佰贰拾元柒角壹分(6520.71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吴某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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