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5〕156号
石市监处罚〔2025〕156号
当事人:石台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
经营场所:石台县***********                              
经营者:潘**                              
身份证件号码:3**************768                                   
2025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在后厨查见1瓶海天老抽酱油(已拆封);1瓶海天草菇老抽(已拆封);1袋石碱米粉(已拆封)。截至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3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查见以下食品原料:1瓶海天老抽酱油(已拆封,剩余0.34L),净含量1.9L,生产日期20210111,保质期18个月;价格为12元/瓶;1瓶海天草菇老抽(已拆封,剩余430m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30225,保质期18个月;价格为12元/瓶;1袋石城米粉(已拆封,剩余310g),净含量400g,生产日期2022/12/01,保质期18个月,价格为25元/袋。截至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
经计算,海天老抽酱油的货值金额为2.15元;海天草菇老抽的货值金额为10.32元;石城米粉的货值金额为19.38元。因该食品原料为当事人在加工制作食品中使用,不单独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综上,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1.8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经营者、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所查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超过保质期食品图片6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及进货单据3份,证明了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事实及食品原料货值金额。
5、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证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并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
2025年9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156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接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31.85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12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及”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12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