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5〕155号
当事人:石台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
经营场所:石台县******
经营者:艾*
身份证件号码:3****************2
2025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后厨查见1桶金龙鱼低芥酸菜籽油(已拆封)、1瓶6月香豆瓣酱(已拆封)、1瓶針挑香虾米酱(已拆封)、一袋豆腐皮(已拆封)。截至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后厨查见4种过期食品原料,具体信息如下:
1、金龙鱼低芥酸菜籽油1桶(已拆封,剩余1.5升),净含量1.9升,生产日期20240111,保质期18个月,进货价格40元/桶;
2、6月香豆瓣酱1瓶(已拆封,剩余170克),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240322,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格16元/瓶;
3、針挑香虾米酱1瓶(已拆封,剩余120克),净含量210克,生产日期2020/12/01,保质期18个月,进货价格18元/瓶;
4、豆腐皮1袋(已拆封,剩余430g),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4年7月6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格30元/袋。截至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
金龙鱼低芥酸菜籽油的货值金额为31.58元;6月香豆瓣酱的货值金额为9.07元;針挑香虾米酱的货值金额为10.28元;豆腐皮的货值金额为25.80元。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总货值金额为76.73元。上述食品原料为当事人在加工制作食品中使用,不单独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受委托人潘**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事实;
4.超过保质期食品图片4张,证明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事实;
5.对受委托人潘**的《询问笔录》1份及进货单据2份,证明了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并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
2025年10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155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接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涉案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76.73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12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12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