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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510-0001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地理标志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195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10-13 发布日期: 2025-10-13
废止日期: 2025-10-27
地理标志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195号
发布时间:2025-10-13 11:09 来源:石台县七都市场监管所 字号:[默认 超大]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5〕195号

当事人:石台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

经营场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经营者:丁**

身份证件号码:3****************8


2025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茶叶包装检查,在经营场所货架上查见“太平猴魁”包装茶叶礼盒共2套。本局依法对上述冒用“太平猴魁”地理标志的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立案后,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2日在黄山区*******购进茶叶包装礼盒4套,每套里有4个铁盒,用于包装茶叶。该茶叶包装礼盒及铁盒上有“太平猴魁”字样。“太平猴魁”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公告号:2003年第49号GB;批准时间:2003年05月19日。其保护范围为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太平县)现辖行政区域。当事人销售的茶叶位于石台县***,不在太平猴魁地理标志保护产地范围内。截止2025年9月11日,“太平猴魁”包装礼盒销售2套,进货价格26元/套,售价28元/套。货值金额为112元,违法所得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受委托人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了被授权人身份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冒用地理标志的产品的事实;

4、受委托人陈**的《询问笔录》一份,进货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冒用地理标志的产品的事实和货值金额;

5、涉案物品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冒用地理标志的产品的事实。

6、《安徽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录》关于“太平猴魁茶”界面截图一份,证明“太平猴魁茶”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公告号:2003年第49号GB;批准时间:2003年05月19日。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并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

2025年9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195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冒用“太平猴魁”地理标志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七)销售上述产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太平猴魁”礼盒数量少,违法情节轻微,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太平猴魁礼盒2套,没收违法所得4元;

2.罚款1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