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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510-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不罚〔2025〕152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10-20 发布日期: 2025-10-20
废止日期: 2025-10-20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不罚〔2025〕152号
发布时间:2025-10-20 11:30 来源:石台县七都市场监管所 字号:[默认 超大]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不罚〔2025〕152号

当事人:石台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

经营场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经营者:耿**                               

身份证件号码:3**************024   

 

202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查见3.02kg椒盐南瓜子。截至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立案后,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3日在青阳县********购进椒盐南瓜子用于销售。2025年8月14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查见椒盐南瓜子3.02kg,该食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8日,保质期6个月。截至案发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上述椒盐南瓜子销售价格为15元/斤(30元/kg),货值金额为90.6元。因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未记录销售台账,无法查清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再查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受委托人李**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超过保质期食品图片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5.对受委托人李**的《询问笔录》1份及进货单据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及产品货值金额。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信息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并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

2025年10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152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接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属于食品销售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90.6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并立即自行改正。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号)第五条:“违法行为类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上述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予以教育。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

2.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