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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510-0001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化妆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150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10-27 发布日期: 2025-10-27
废止日期: 2025-10-27
化妆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150号
发布时间:2025-10-27 14:40 来源:石台县七都市场监管所 字号:[默认 超大]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5〕150号

当事人:石台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

经营场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经营者:李**                               

身份证件号码:3****************0

                                 

2025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查见4盒香芋芝麻饼、2.16千克花生酥饼干、1.81千克蛋黄酥饼干,截至检查当日,以上食品均超过保质期;3瓶沙宣水润去屑洗发露已超过使用期限。本局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立案后,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1月3日在青阳县*****购进沙宣水润去屑洗发露5瓶,用于销售。2025年8月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查见沙宣水润去屑洗发露3瓶,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苏妆20160037,限用日期2025/06/02,售价38元/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14元,因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未记录销售台账,无法查清上述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的销售情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2025年1月18日在池州********购进蛋黄酥饼干9.5斤(4.75千克),花生酥饼干9.5斤(4.75千克),2025年4月4日在南陵县******购进香芋芝麻饼12盒,用于销售。2025年8月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查见3种过期食品,具体信息如下:蛋黄酥饼干1.81千克,生产日期2024/12/02,保质期8个月,售价20元/千克;花生酥饼干2.16千克,生产日期2024/12/02,保质期8个月,售价20元/千克;香芋芝麻饼4盒,生产日期2025/03/07,保质期5个月,售价10元/盒。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19.4元,因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未记录销售台账,无法查清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再查明当事人首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所查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3、超过保质期食品图片3份,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及进货单据3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及产品货值金额。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信息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并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

2025年10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150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接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数量较少,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符合《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第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违法货值金额为114元,依据《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第二十条第五款:“处罚标准: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减轻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经营食品属于销售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为119.4元;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并立即自行改正。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号)第五条:“违法行为类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 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上述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