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复决字〔2025〕12号
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住石台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32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政务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5年3月4日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29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石自然资规〔2025〕28号)。
申请人称:1.《依法履职答复书》中所述的某某山庄及农家乐旅游项目负责人与某某村多名村民所签订的土地征地及补偿协议针对的是他们所拥有的农田及田与田之间的田埂,而所有村民使用的该公共道路并不在范围内,这一属实情况已有16户村民签字证明;2.《履职答复书》中回复“村民可以从民宿中借道通行”,不符合村民对公共道路享有的使用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能正确开展调查流程,申请人请求石台县人民政府重点调查所有村民签字证明的公共道路的所有权以及他人是否有侵占权,并进行其他必要调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被申请人称:1.原某某山庄土地手续齐全,2005年6月,原石台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宗地13.527亩组织公开出让,石台县某某山庄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依法竞得该宗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石国用字〔2006〕第163号)。2.关于原某某山庄土地被征收前公共道路及补偿问题,整个项目用地范围内征地补偿面积包括田与田之间的沟渠、田埂(包含村民行走的道路)等,原某某镇某某村委会和某某村某某组对项目征地范围红线也予以签字确认。申请人所谓的“公共道路”土地实际属于项目被征地村民个人所有,且包含在签订的征地协议面积中,故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时未涉及其他村民。3.关于村民可以从民宿内借道通行问题,原国土资源局已将整个项目地块土地上报批准为建设用地且已落实征地补偿相关事宜,该项目地块整宗出让和建设后,其原有的土地属性和功能(种植、灌溉、田埂、村民行走等)自然无法保留和继续,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和硒野民宿项目管理需要,村民进山可以选择其他道路或者在不影响民宿正常经营和安全的前提下,从该民宿内借道而行。
被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于2025年1月23日向石台县信访局反映的“某某景区某某民宿项目的柏油道路占用村民进山小路和路边水沟,要求查处”的事项,被申请人接到该转交事项后,经过调查核实,认为该项目地块来源清晰,权属明确,建设手续合规,于2025年3月4日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石自然资规〔2025〕28号),已依法履职。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1月23日向县信访局反映“某某景区某某民宿项目的柏油道路占用村民进山小路和路边水沟,要求查处”的事项,县信访局转交至被申请人处办理,被申请人经审核,属于职权范围,决定予以受理,于2025年2月5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于2025年3月4日作出《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石自然资规〔2025〕28号)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4日作出《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石自然资规〔2025〕28号)是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某某景区某某民宿项目的柏油道路占用村民进山小路和路边水沟,要求查处”的信访事项的履职答复,是对原处理行为的事实性描述和告知,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该书面答复没有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答复内容本身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五年七月二日
石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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