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政复终字〔2025〕15号
申请人:高某某,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小区。
被申请人: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住所地: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牯牛降北路。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局局长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5〕第27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申请人已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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