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政复终字〔2025〕16号
申请人:朱某某,男,1944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某某小区。
被申请人:石台县住建局,住所地:池州市石台县政务新区。
法定代表人:储某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石台县住建局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答复函》(石建综〔2025〕74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申请人已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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