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政复终字〔2025〕17号
申请人:冯某某,男,1996年12月30日出生,住南京市某某区某某小区。
被申请人:石台县小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池州市石台县小河镇。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镇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石台县小河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5月12日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申请人已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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