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政复终字〔2025〕19号
申请人:薛某某,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某某区某某小区。
被申请人: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住所地: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牯牛降北路 。
负责人:高某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其关于“石台县某某超市销售的贡梨园整颗烤梨罐头产品违法的投诉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受理和举报立案情况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申请人已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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