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政复终字〔2025〕20号
申请人:薛某某,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某某区某某小区。
被申请人: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住所地: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牯牛降北路 。
负责人:高某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其关于“石台县某某超市售卖无“水效标识”花洒”的举报事项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申请人已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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