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石行复〔2025〕22号
申请人:左某某,男,汉族,1996年4月6日出生。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小区。
被申请人: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城关牯牛降北路。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其关于安徽某某药房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运输药品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及时处理,依法开展调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依法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全面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同时,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0566-6026033。
特此通知。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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