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石行复〔2025〕31号
申请人:梁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12日出生。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某某路某某号。
被申请人: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城关牯牛降北路。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0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5〕第42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4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2日收到申请人举报资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就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及时处理,依法开展核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不予立案,已经全面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同时,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0566-6026033。
特此通知。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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