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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135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8-21
废止日期: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135号
发布时间:2025-08-21 08:30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默认 超大]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5135

 

当事人:石台县****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

经营场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

经营者:贾**

身份证号码:511623******

2025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安排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经营场所二楼会场内有30位左右中老年人正在使用高电位治疗机,投影仪正在播放电影。执法人员对会场电脑进行了检查,在电脑桌面上发现“新建文件夹”一个,内有“90后成保健品消费主力军.mp4”“250315吕总个人简介.mp4”“抱一大堆钱没出银行脑溢血当场死亡.mp4”“扶与不扶.mp4”“好转反应2024.pptx”“椒江开业当天.pptx”“凌晨的医院.mp4”“莫勇江西省余江县客户交流.mp4”。经初步核查,上述宣传视频及PPT中涉嫌含有虚假宣传的内容,执法人员对上述视频及PPT进行了电子数据取证。2025年7月29日,因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门店开业后从池州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借来22台冠瑞高电位治疗机,其中二楼会场内摆放有16台供顾客体验,其余6台存放于仓库。根据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铭牌查明产品冠瑞高电位治疗机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为国械注准20173260599,注册证上载明的产品适用范围为“用于神经衰弱、失眠症、便秘、慢性疲劳综合征的治疗和高血压、糖尿病的辅助治疗”,产品生产企业为上海冠瑞医用电子有限公司。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以体验式营销的方式组织中老年人到店体验高电位治疗机,在高电位治疗机介绍过程中当事人使用了本局2025年7月29日现场检查时在电脑内发现的视频及PPT资料。经调查,上述视频及PPT内容存在以下虚假宣传的事实:

1.“莫*江西省余江县客户交流.mp4”。该视频通过访谈使用者,介绍了某位中风患者原先生活不能自理在使用星瑞公司高电位治疗机2个月后发现对中风是有效果的,手脚开始灵活,手肿消了。该视频第7分14秒-第7分32秒,患者家属称“感谢你们星瑞公司,给我们这么好的一个平台,生产的高电位对我的爱人这个中风病有相当大的帮助...”。当事人宣传冠瑞高电位治疗机对中风有治疗效果已经超出医疗器械许可的适用范围。

2.“椒江开业当天.pptx”。该PPT1页有文字“热烈欢迎新老朋友到**石台分店体验国家三类医疗器械”,第6-10页讲述冠瑞高电位治疗机经过5次注册审批,第11页文字“本治疗机主要适用于:神经衰弱、失眠症、便秘、慢性疲劳综合征、高血压、糖尿病”,第16-26页引用《高电位疗法临床应用》《常见病高电位疗法》书籍中的内容,宣传高电位治疗高血压后总有效率达到86.7%、86%,安全系数为100%,对于上述宣传所称的总有效率和安全系数系当事人从书本中摘抄,真实性无法验证且不能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冠瑞高电位治疗机能达到上述治疗效果。

3.“好转反应2024.pptx”。该PPT介绍了使用高电位治疗机可能出现的好转反应,PPT第2页中称“好转反应是体质改善的信号”,在PPT第3-6页中以列表形式列举了疾病症状与可能出现的排病反应,如“脑梗塞、脑溢血后遗者”使用高电位治疗机可能出现的排病反应是“头部麻木、沉重、头晕、有针样的疼痛,少数人的疼痛感剧烈”“中风者”使用高电位治疗机可能的排病反应是“恢复知觉时会有酸、痛、麻感。”等。该PPT中列举的好转反应当事人不能提供宣传依据,另外该PPT列举了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外的其他疾病的好转反应,属于暗示高电位治疗机对此类疾病有治疗效果,已经超过医疗器械许可的适用范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有效身份;

第二组证据:2025年7月29日《现场笔录》一份,《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一份》,证明本局现场检查情况,电子数据提取过程以及当事人的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好转反应2024.pptx”“椒江开业当天.pptx”打印的纸质材料10页,新建文件夹.zip电子证据一份,证明当事人宣传视频、PPT中含有虚假宣传内容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2025年7月29日《询问笔录》一份,2025年8月4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第五组证据:冠瑞高电位治疗机实物照片二张,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一份,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产品生产企业资质以及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规定的产品适用范围;

第六组证据:《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本局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宣传内容相关佐证材料的事实;

第七组证据:2025年8月7日《现场笔录》一份,借货单、授权书以及宣传推广合作协议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店内高电位治疗机的来源。

2025年8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13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会销时通过视频及PPT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虚假宣传的行为主要对象为中老年人群体,该类人群缺乏辨别能力,容易受到虚假宣传的误导,对其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鉴于目前本局未收到关于该店虚假宣传的投诉与举报,根据当事人自述开店以来只有一位顾客通过京东购买过一台高电位治疗机,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程度以及不良社会影响较轻。同时,当事人也是首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综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序号【44】中“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经营者首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的相关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6000元。

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持缴款书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