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办《关于印发石台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通知》文件精神,下述不动产因原权利人无法联系,且房屋产权已转移,土地使用权应随之转移至现权利人名下,原不动产权证公告作废。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
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
单元号
使用权类型
土地用途
不动产权证号
1
陈明良/
唐勤女
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
仁里镇曙光西路8号15幢(县委政府大院1号楼)3单元401室
341722001113GB
00123F00060020
划拨
住宅用地
石国用(2010)第689号
对上述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逾期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为房屋权利人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联系方式:0566-6029576.
公告单位:石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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