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5年4月,杨某青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石台县大演乡新唐村五组,小地名“安明山”山场占用林地修建养殖大棚,养殖鸡鹅。杨某青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杨某青改变用途林地面积为307.93平方米(0.46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该林地已轻度损毁。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杨某青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给予杨某青如下林业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轻度损毁商品林地面积307.93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每平方米所需费用32元0.5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贰拾陆元捌角捌分(4926.8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杨某青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石台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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