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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第42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11-26
废止日期: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第42号)
发布时间:2025-11-26 16:24 来源:石台县林业局 字号:[默认 超大]

经依法查明:2022年年底,石台县大演乡永福村村民查某忠判买仙寓镇利源村五组檀某结户“老山”山场茶叶园里的杉木,并支付檀某结判买杉木款1400元,同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2023年4月份,砍伐杉木时查某忠没有到现场指界,砍伐工人误将檀某兵户山场上杉木进行了砍伐,檀某结户山场杉木没有砍伐。经鉴定,采伐杉木株数129棵,材积5.2779立方米,折蓄积9.2624立方米。根据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书》认定,查某忠采伐的杉木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800元/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理由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给予查某忠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129株三倍的树木,计387棵;

2、处滥伐杉木价值4222.32元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仟肆佰肆拾肆元陆角肆分(8444.6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查某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石台县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