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5年9月,吴某君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将G530永丰隧道开挖的弃渣超出林地审批范围堆放在“猪形”、“八道河”山场林地上,致使“猪形”、“八道河”林地原有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被毁坏,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吴某君擅自改变用途林地面积为1221.8平方米(1.832亩),森林类别分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一般用材林),该林地轻度损毁。
上述行为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给予吴某君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轻度损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32元0.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肆拾捌圆捌角整(19548.8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吴某君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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