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不罚〔2025〕241号
当事人:石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
法定代表人:叶**;身份证号码:340822******;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联系电话:153******。
2025年9月30日,本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5盒苏式月饼(伍仁味)包装标签上未标明馅料及五仁含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0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本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调查,上述月饼标签信息为品名:苏式月饼(伍仁味);配料表:小麦粉、白砂糖、食用植物油、糯米粉、瓜子仁、核桃仁、杏仁、青梅丁、金桔丁、冬瓜丁、饮用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着色剂、山梨酸钾;净含量:500克;执行标准:GB/T19855;生产日期:2024年9月24日;保质期:90天;生产许可证:SC12434172207626;生产商:石台****有限公司;地址:石台县仁里镇******;电话:177******。标签上未标明馅料及五仁含量,执法人员对上述5盒月饼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9日、9月4日、9月24日共生产三批次苏式月饼(伍仁味)未标示馅料及五仁含量,共269盒,销售价为20.72元每盒,货值金额共计5573.68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召回,共召回上述月饼38盒。
GB/T19855-2023《月饼质量通则》5.4.3规定果仁馅月饼馅料果仁总体添加量应不低于20%,6.2.1表13苏式月饼理化要求规定每100克月饼馅料含量因≥45克,本局根据当事人生产的三批次月饼的投料表的投料数据,依照糕点质量检验方法GB/T23780-2025的规定计算2025年8月9日、9月4日、9月24生产批次的月饼每100的馅料含量分别为68.5克、70克、71克,果仁含量分别为46.8克、39.6克、40.7克,月饼馅料及五仁含量均符合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合法资质。
证据二:2025年9月30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10月15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及货值金额的事实;
证据四:涉案产品外观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2025年8月9日、9月4日、9月24日苏式月饼(伍仁味)食品生产原辅料领用出库/投料记录三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月饼的投料情况;
证据六: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标签整改后的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销售出库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数量及销售价格。
本局于2025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5]2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GB/T19855-2023《月饼质量通则》9.2的规定“本文件5.4馅料中有相关添加量要求的都应在产品的标签中标示出各对应配料的添加量”,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苏式月饼(伍仁味)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注馅料及五仁含量,不符合GB/T19855-2023《月饼质量通则》9.2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考虑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苏式月饼实际添加馅料及五仁含量经计算符合GB/T19855-2023《月饼质量通则》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月饼标签上未标注馅料及五仁含量,并未影响其食品安全,也不影响食品的质量,消费者的权益未受到损害,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 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在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实事求是做好标签标识工作,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