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以下禁火令:
一、禁止野外用火范围:
全县所有森林防火区(林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200米范围内)。
二、禁止野外用火行为:
即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森林火险等级达三级(含三级)以上时,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山入林;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未经许可炼山;
(四)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埂地边等;
(五)严禁烧火取暖、照明、野炊、吸烟;
(六)严禁燃放孔明灯,严禁私设电网和放火驱兽;
(七)严禁其他野外用火以及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其他注意事项:
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在本通告规定时间、范围内,存在野外用火行为的依法予以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本令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119、6022481、6026958。
石台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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