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石台县丁香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
经营场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342922***
2025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日常巡查计划安排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待售的《一品作文.中学生论点论据论证辅导大全》版权页信息异常,与国家版本数据中心平台所查的信息不一致,疑似为侵权类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上述出版物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025年11月10日,因当事人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我局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年从***购进3本《一品作文.中学生论点论据论证辅导大全》,购进价格为*元/本,销售价格为*元/本,码洋为*元/本,因未售出,无违法所得。2025年1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图书ISBN码、书名等信息与国家版本数据中心查询结果不一致,依法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025年11月17日,本局请求**出版社对涉案图书进行鉴定。2025年11月19日,**出版社向本局出具了鉴定函,证实涉案图书《一品作文.中学生论点论据论证辅导大全》与其社ISBN(978-7-307-15936-5)书名、印张、定价等信息不符,为非法出版物。另查明,当事人也不能提供该图书内文章著作权人的授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合法的主体资格和有效身份;
证据二:2025年11月10日《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四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5年11月19日**出版社鉴定函一份(共1页),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5年11月27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和违法所得情况。
2025年12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文综罚告字〔2025〕F-000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三部分“著作权类”第一项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侵权图书3本;
3.罚款100元。
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持缴款书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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