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回应关切 > 主动回应
索引号: 11341822003289065E/202512-00065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12-25 发布日期: 2025-12-25
废止日期: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12-25 17:50 来源:石台县公安局、石台县应急管理局、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石台县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东:至池州生态经济学校;南:沿G237线至唐田街大桥;西南:至和平社区南山组;西北:沿G530线至交警测速卡口;北:沿G237线至县生活垃圾处置场。

二、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三、禁放区域内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对在禁放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石台县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在禁放区域内不燃放烟花爆竹。若发现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拨打110(县公安局)、0566-6026958(县应急管理局)、0566-3295452(县生态环境分局)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台县公安局
石台县应急管理局
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5年12月2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