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石台县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东:至池州生态经济学校;南:沿G237线至唐田街大桥;西南:至和平社区南山组;西北:沿G530线至交警测速卡口;北:沿G237线至县生活垃圾处置场。
二、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三、禁放区域内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对在禁放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石台县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在禁放区域内不燃放烟花爆竹。若发现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拨打110(县公安局)、0566-6026958(县应急管理局)、0566-3295452(县生态环境分局)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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