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设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帮助群众解决摩托车上牌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15条第5项规定“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具体信息可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具体而言,2018年7月1日起,国三排放标准的摩托车不再申报工信部公告目录。2019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国三排放标准的摩托车不再办理注册登记。摩托车登记上牌须提交车主身份证原件、发票原件(注册登记联)、车辆合格证原件、交强险保单,到车管所办理。
您建议“对已购买合格但无法上牌的摩托车采取一定方式召回或者回收”,应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范畴,我局无权限办理。
下一步,公安交管部门将进一步增加工作主动性,坚持宣传、查处和服务多向发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在路面执勤执法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符合注册登记标准的车辆,提醒驾驶人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宣传引导驾驶人主动报废,积极消除“三无”摩托车风险隐患。持续深化公安“放管服”改革,及时宣传、好用活各类便民服务政策,提高群众办理车驾管业务的便利性。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石台县公安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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