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池人社秘〔2023〕53号)、《关于印发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25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5〕68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石台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石台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6日
石台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如下:
一、开班申请
培训机构(企业)应在开班前10日向县就业中心提交培训申请报告,简述本次培训工种、培训人数以及培训课时安排情况等,同时书面形式提交《培训开班计划表》、《报名登记备案花名册》和教学计划。
二、受理审核
县就业中心根据《业务审核操作指南》(附件1)对开班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培训机构(企业)反馈初审结果。初审通过后,经县人社局审批同意,培训机构(企业)方可在安徽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开班申请等信息,按照培训计划开展培训。
三、培训过程管理
1.培训机构(企业)负责培训日常教学管理工作。每期培训班至少安排 1-2 名教师跟班负责教学管理;每期培训班需安装现场监控,培训结束后刻录光盘报县就业中心备查;按规定使用“职业培训小助手”小程序进行签到签退;建立培训基础台账,作为日常检查、绩效评估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培训基础台账应包括: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开班申请材料、培训教师资料、《报名登记备案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签到表、培训日志、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培训照片等。
2.县人社局负责培训过程监管,通过现场核查、电话抽查、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监督,确保培训按计划实施。
四、考核评价
培训结束,培训机构(企业)应在县人社局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参训学员结业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对需要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培训工种,培训机构(企业)应提前将培训评价人员名单报县人社局备案。由市人社局指定相关技能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培训机构(企业)不得自行联系评价机构组织评价。
五、资金核拨
培训完成后,培训机构(企业)应及时向县就业中心申报培训相关补贴。县就业中心按照《补贴资金审核操作指南》(附件2)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在县政府网站公示3天后,经县人社局审批后,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打卡发放至培训机构(企业)银行账户,评价补贴打卡发放至评价机构银行账户,生活补助打卡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
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包括:《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结业人员花名册》、签到表、培训日志、学员身份证复印件、脱贫户(含监测户)等证明材料、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等。
六、其他事项
1.培训机构(企业)应按培训班次收集整理培训台账,报送县就业中心备案一份,自行留存一份。
2.培训期间,如需调整培训课程、授课老师的,应提前报县就业中心备案,不得擅自调整。
附件:1.开班审核操作指南
2.补贴资金审核操作指南
附件1:
开班审核操作指南
一、培训机构(企业)培训资质
培训机构是否具有开展本工种培训的资质;企业是否在我县进行工商登记。
二、培训计划
是否明确具有适合开展培训的场地;是否明确开展培训的具体时间、人数;是否有培训人员花名册;课程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课时设置是否达到所培训工种规定;培训教师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三、培训对象
(一)企业培训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2.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参训人员,应在本企业参保不超过12个月;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参训人员,应在本企业参保超过12个月以上。
3.企业法人不得参加培训。
(二)技能培训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身份证核查:应为18-65周岁。
2.通过安徽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核查:应在本年度未参加过技能培训且往年参加培训不超过2次。
3.通过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核查:应无有效用工备案信息。
4.通过安徽省集中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核查:培训期间,应无企业职工参保信息。
5.通过企业名单比对:培训期间,应为非企业法人。
6.通过残疾人名单比对:残疾参训人员应具备从事培训工种相关工作的劳动能力。
附件2
补贴资金审核操作指南
1.补贴申报材料应真实、齐全、完整。培训按计划开展、课时达到标准、学员实际到课率达到规定、签到表和培训日志一致、补贴人员与考核合格人员一致。
2.电话回访所有合格学员,了解参训情况,与培训记录不一致的,进一步重点核实。
3.重点核查拟申请生活补助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实际参训天数,据实补贴。
4.再次核查技能培训合格学员参训期间是否进行用工备案、是否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是否注册企业、是否为财政供养人员等情况。如有,不予补贴。
5.企业培训参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离职的,不予补贴。